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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来源: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也可将内容纳入校综治委会一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学习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2、会议具体时间和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通知领导小组成员。

3、会议安排汇报的单位,会前按要求做好准备,并认真做好书面汇报工作。

4、每次例会各成员要按时出席,因事不能到会的,要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席。

5、每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整理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6、临时安排会议由校综治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二、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2、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三、信息报告制度

1、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各类业务信息。

2、重大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报告;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到随时掌握,随时报告;对定期或不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没有问题的,做到“零报告”。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目标责任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2、单位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原则上不出本单位,必要时由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3、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年终综治考评,相应扣减目标管理的分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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